
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,工业设施已经习惯于被要求遵守特定的报告、记录保存和其他最大可实现控制技术(MACT)标准,这些标准在他们的第五章对任何“主要来源”的操作许可证中定义。《清洁空气法》将“主要污染源”定义为每年排放或有可能排放10吨有害空气污染物,或每年排放25吨或以上有害空气污染物(HAPs)的任何组合。排放量低于这一阈值的源被归类为“区域源”。根据源是否被分类为“主要源”或“区域源”,对源适用不同的控制标准。
上周,环保署发布了一份指导备忘录根据《清洁空气法》第112节,撤销危险空气污染物主要来源分类的“一劳永逸”政策。该决定使工业设施有机会将HAPs排放量降低到主要源水平以下,并且不再需要遵守主要源MACT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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